移動式施工架組配作業指引(內梯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18日勞檢4字第0940026274號函發
壹、概述

一、定義
移動式施工架外型如塔狀採框式施工架組立之構造,由工作台、扶手﹙護欄﹚等防護設備、腳輪、內梯等組件構成,也有稱之為塔式施工架。

二、用途
移動式施工架主要構材採框式施工架組立,施工架之高度容易變更,且容易移動變更作業位置,常使用於天花板、牆壁頂高處之裝修工程、設備之安裝、檢修工程。

三、潛在危險
移動式施工架以人力移動時,受限於場地斜面、坡度,地面凹凸,雖從事輕便作業或放置工料不多,仍會發生傾倒之災害,因此使用前應注意地面之安全狀態。

四、最大積載荷重
移動式施工架之積載荷重如下﹙實際仍應依據設計者之計算結果﹚:
工作台面積﹙m2﹚ 積載荷重﹙㎏﹚
2以上 250
未滿2 50+﹙工作台面積m2﹚*100

五、使用構材、組件

1.移動施工架用立架﹙框型架﹚、護欄﹙上、中欄杆、腳趾板﹚
2.工作台、內梯安全上下設備
3.腳輪﹙具煞車裝置及功能﹚

規範下載:施工架規範

 

鷹架守則
由於一般鋼管鷹架每片之容許荷重≦5噸,限於本身自重,一般鋼管鷹架之組立高度限制在80公尺以下,也即在無荷重下只能裝45片高為限。

於鋼管鷹架安裝組立時其支撐底座之地坪必須先確實夯實並鋪以跳板作為墊木,再行組立。

鋼管鷹架打底組立時,須求垂直線及水平線、交叉拉桿不能省略並與第一層安裝水平架固定之。

主架與構造物間,垂直方向每隔5.5公尺以內(二框)、水平方向每隔6.0公尺以內(三框)以牆繫桿與構造物固定之。

不能隨意於鷹架(施工架)堆置鋼筋或集中堆放物料。

水平架安裝時固定用之安全活扣上以防掉落。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約每8.5H/M應設置斜籬一處,並突出鷹架1.5m,以防物品墜落。結構體未全部完成時,如外牆工程先行施工,應再適當樓層四周外牆鷹架上舖設五分夾板及腳趾板,以防物品墜落。